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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3-11-03 17:35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由地方财政出资设立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为资助普通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我校是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院校之一。我校每年国家奖学金资助的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下达;博士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约为在校生人数的70%,硕士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约为在校生人数的40%;国家助学金覆盖面为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五条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2〕118号)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学业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上进;

6.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助学金:

1.上学年考试课或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2.上学年受过学校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上学年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宿舍,取消整个宿舍成员本年度申请评定资格;

4.在上学年中有不诚信表现记录者;

5.不按规定缴纳学费,无故拖欠在校学习应缴费用者;

6.超出正常学制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异。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生: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根据录取志愿和入学考试成绩进行积分排名,积分=报考志愿积分+入学考试成绩积分,报考志愿积分为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录取积 30分、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录取积 25 分,入学考试成绩积分=初试成绩/初试总分×70;“5+3”一体化学生按照转段考核成绩进行排名;一年级硕士推免生原则上可直接申请学业奖学金,总名额不超过同年级分配名额的 25%;非推免硕士研究生依据招生类别,按比例进行名额分配和评定。

一年级博士研究生根据普通招考录取和申请考核制录取积分分别进行排名,普通招考录取博士积分=初试英语成绩/初试英语总成绩×60+复试专业课笔试成绩/复试专业课笔试总成绩×40;申请考核制录取博士积分=面试成绩/面试总成绩×100,普通招考录取和申请考核制录取博士新生,学业奖学金按照人数比例分配名额分别评选。

二、三年级研究生按照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全体符合条件的在校研究生。

第十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内综合奖学金不得同时获得。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为: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会同研工部、研究生院,原则上每年9月20日前向各院部下达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指标。

各院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定。国家奖学金全校公开评审。学业奖学金以院部或年级为单位公开评审,国家助学金由院部或年级评定,初评名单确定后在各院部公示5个工作日,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将评定报告、推荐名单备案表、学生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研工部、研究生院备核,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再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正式文件,将评审结果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至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地发放给学生,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均分或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

第十六条 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单位,予以审查,做出相应处理。

(一)如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本年度评选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停止发放奖助学金,已经发放的,责令其退回;

(二)获得奖励、资助的学生,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模范遵守校规校纪,争做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的大学生楷模。对于受助学生不能很好使用资助金,学校将终止对该生的资助并取消下一年评定资格;学生一年内如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原获得的奖励和资助,已发放的责令交回;

(三)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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