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研究生综合素质的评价机制,引导激励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办法以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为目标,采取量化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以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才兼备的研究生为目标,努力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的科学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
二、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和权重系数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按研究生培养目标分为学术学位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其内容包括,思想道德素质分、科研创新/实践能力素质分、身心能力素质分、学生干部加分等四个方面。
学术学位侧重于学生科学研究、创新精神与学术能力的培养。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思想道德素质分×20%+科研创新素质分×60%+身心能力素质分×20%+学生干部加分(附加分不折合)。
专业学位侧重于学生知识应用、实践能力与职业素养的培养。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思想道德素质分×20%+实践能力素质分×50%+身心能力素质分×30%+学生干部加分(附加分不折合)。
在整个测评中,除学生干部加分和总分外,各项素质分均以满分100分计。
(一)思想道德素质分
思想道德素质分满分100分,由综合评价、日常表现、加分项目三个部分组成。其中综合评价30分,日常表现30分,加分项目40分。
1.综合评价分:采用六个指标进行测评,具体测评指标体系和内容见表1。
评分标准:六个指标满分为30分,每项5分,分四个等级打分,优为5分、良为4分、中为2分、差为0分。
(1)能够认真按基本内容去做,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可评为优秀(5分);
(2)能够努力按基本内容去做,表现较好或各方面进步较大者可评为良(4分);
(3)能够按基本内容去做,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但表现一般,可评为中(2分);
(4)有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表现不好者可评为差(0分)。
表1: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内容
项目 | 测评内容 |
政治表现 | 坚定理想信念,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积极要求进步,认真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理论学习,自觉维护党和国家利益,有社会责任感。 |
品德修养 |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自身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明礼诚信、尊敬师长,谦虚谨慎、团结友善、勤俭自强。公道正派,敢于抵制不文明行为,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
学习态度 |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勇于创新,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崇尚科学,追求真理。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学以致用,善于思考,勤于实践。 |
法纪观念 | 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自尊自爱,自省自律,积极维护校园秩序,勇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
集体观念 | 关心、爱护集体,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严格遵守集体活动纪律,努力完成在集体活动中所承担的任务。 |
劳动素养 | 积极参加义务劳动,主动做好个人卫生和班级、宿舍卫生。爱护公物,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 |
班级测评小组学生成员根据每位同学的个人小结和现实表现,独立为每位同学打分,汇总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算出平均值A1。
班级辅导员给每位同学打分A2。
研究生本人所属导师打分A3。
研究生本人自我评价分A4。
综合评价分=A1*40%+A2*30%+A3*20%+A4*10%
2.日常表现分:满分30分,最低0分。主要依据平时考核记录,从5个方面进行测评,每项满分为6分。
(1)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的态度和表现,包括党团组织活动和业余理论学习等情况(6分)。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1分。
(2)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的表现(6分)。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3)上课出勤情况(包括理论课、实验课、规培、实习等)(6分)。旷课、旷工每次扣2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因私请假每天(次)扣0.5分。
(4)劳动卫生及安全情况(6分)。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1分;在平时宿舍和研究生所在实验室卫生检查中,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宿舍或实验室,宿舍或实验室研究生成员每人每次扣2分,宿舍长每次扣3分;受到培养单位通报批评的宿舍或实验室,宿舍或实验室研究生成员每人每次扣1分,宿舍长每次扣2分。
(5)遵守公共道德和校规校纪情况(6分)。受到党支部、班委会、团支部批评的,每次扣1分;对于因违纪受到培养单位通报批评的扣2分,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扣3分;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警告扣4分,严重警告扣5分,记过扣5分,留校察看扣6分。
3.加分项目:满分40分。主要针对受到各级各类表彰的学生进行奖励加分,加分不超过40分。
(1)因舍己救人、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等行为受到省级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加8分;受到市、校级表彰加5分;受到院级表彰加2分。
(2)在精神文明创建、评优评先等各类研究生争先创优活动中受到表彰的研究生先进集体和个人(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文明学生、十佳研究生、十佳研究生学术之星等)加分。省级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每项加6分;市、校级表彰加4分;院级表彰加2分。对受到表彰的集体(含“文明宿舍”)的成员,省级或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每人加4分;市、校级表彰每人加3分;院级表彰每人加1分;项目负责人在此基础上再加1分。
(3)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劳动技能竞赛、社会实践服务的研究生个人,受到省级或省级以上表彰加6分,受到市、校级表彰加4分,院级表彰加2分;对于未得到志愿服务表彰的研究生,可由学校相关负责单位开具志愿服务时长证明,根据志愿服务时长累计每小时加0.5分,最高不超过6分;对于未得到社会实践表彰的研究生,可由学校相关负责单位开具社会实践服务时长证明,根据社会实践服务时长累计每小时加0.5分,最高不超过6分;总分不超过12分。
(二)科研创新/实践能力素质分
科研创新/实践能力素质分满分100分。科研创新/实践能力素质分=理论成绩×20%+科研(创新/实践)素质分×80%。
1.理论学习成绩
理论学习=本学年所学课程总成绩/所学课程总数。课程包括学位课、非学位课,重修课成绩不计算在内。凡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成绩的课程,其折算标准为:优折算为90分,良折算为80分,中折算为70分,及格折算为60分,不及格一律折算为50分。因故办理缓考的同学,其成绩按实际补考成绩计入。对于本学年无理论课程的研究生班级,评定本项时按照班级每人满分100分计算。
2.创新实践素质分
创新实践素质分包括学术论文、专利、学术或创新竞赛、主持课题或项目等,各项加分只认定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其中学术论文类计分仅对申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的文章材料予以认定。
(1)学术论文按照SCI论文(最新影响因子≥3、0或中科院二区及以上SCI期刊发表)每篇加15分;其余SCI论文和中文核心期刊(北大)、CSSCI期刊(南大)、CSCD(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每篇加10分;科技类、专业类核心、地市级及以上党报党刊(理论版)、RCCSE(武大)中国核心学术期刊类论文每篇加6分;国家级非核心类论文每篇加2分。省级类期刊论文不加分;论文均需为正文正刊,未在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库收据检索到的文章不能加分,加分不设上限。
(2)专利加分按照国家级发明专利每项加10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加3分,外观设计类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其他植物品种鉴定证书等每项加1分,本项得分=第一作者满分/所在名次,前7名以内计分;专著加分按照主编每部著作加3分,副主编每部著作加2分,编委每部著作加1分。多项可累计,本项总分不超过10分。
(3)参加“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大学生创业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岐黄杯”中医药博士生优秀论文大赛、“远志杯”中医药硕士生优秀论文大赛、科技成果奖评选(如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和社会科学奖等)等按照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15、12、10、7分;省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10、8、5、3分;校级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7、5、3、2分;院部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3、1分。团体奖项,按主持名次排名,第一名(主持人)按个人加满分,第二至七名加一半分,前7名以内计分,其他不加分。特等奖按一等奖加分。不同赛事可累计加分,同一赛事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参与其他专项类专业技能、科技创新、学术知识竞赛参照本条例执行。
(4)主持课题计分仅认定本学年内批准立项的课题,批准结项课题不加分。按照国家级课题每项加15分,省部级课题每项加10分,市厅级课题每项加8分,校级课题(以学校名义立项)每项加5分,学校处级职能部门或学院、书院立项课题加3分,与企业合作课题按照校级课题认定。同一课题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需提供课题原始立项文件或加盖立项单位公章或原始网站系统填报的立项合同书成员名单,未在原始立项项目名单的不加分(校企合作等横向课题需附原始合同的成员名单),本项得分=第一作者满分/所在名次,前7名以内计分,多项可累计,加分不设上限。
(5)参加全国中医药经典能力等级联考,三级成绩位列全校前5%、通过CATTI 二级笔译考试按照8分进行加分。其他专业知识测试或专业技能测试可参照本条例执行或降档执行。
(6)学术交流类别计分只认定学年内参与国内学术交流且作主题报告或者参与国际学术交流的研究生,研究生参加国内学术会议并作交流发言加2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作交流发言加3分;对于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研究生,参与国际交流的时长3个月(含3个月)以下每次计5分;3个月以上至半年(含半年)每次加10分;半年以上至一年每次加15分。研究生交流发言加分与时长加分可累计。
(7)有利于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或院部进行认定计分。
(三)身心能力素质分
身心能力素质分100分。凡能积极参加学校、院部组织的集体活动的学生,能力基础分为5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1.参加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院级一、二、三、优秀奖分别加4、3、2、1分,校级一、二、三、优秀奖分别加6、4、3、2分,代表学校参加市级、省部级、国家级比赛,在学校同级别奖项上分别加5分、10分、20分,按最高分数加。体育竞赛个人项目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名为二等奖,四、五、六、七、八名为三等奖;集体项目只计前三名;集体奖项成员的认定,市级以上奖项由学校体育学院认定,校级奖项由各培养单位认定。
2.参加学校硕博论坛、学生活动如主题征文、演讲比赛、非专业类知识竞赛、志愿服务比赛等,按照院级一、二、三、优秀奖分别加4、3、2、1分,学校一、二、三、优秀奖分别加6、4、3、2分,代表学校参加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比赛,在学校同级别奖项上分别加5分、10分、20分。
3.在校报、校园网主页等被采用一篇稿子的(第一作者)加1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5分(需提供稿件被录用证明及原件);在地市级、省部级、国家级媒体上发表新闻报道或其他稿件的分别加2、3、5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10分(需提供稿件被录用证明及原件)。
学年内相同项目加分以最高分计,不重复加分,同一类别专业证书多次通过的,研究生阶段只能加分一次,不重复加分。集体奖项的主持人按个人加分,其他成员降低一档次加分,特等奖按一等奖加分。集体奖项成员的认定:校级以上奖项由学校相关负责单位以原始报奖名单认定,校级奖项由各培养单位认定。集体奖的成员认定原则上不超过7人。
(四)学生干部加分
1.学生干部加分的范围和标准。
(1)加分为1.0分的学生干部为:
校团委(学生)副书记,校研究生会执行主席。
(2)加分为0.8分的学生干部为:
校团委(学生)副部长,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培养单位研究生会执行主席,其他校级研究生组织负责人,院部分团委(学生)副书记。
(3)加分为0.7分的学生干部为:
校研究生会部门主要负责人,培养单位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其他校级研究生组织副主席,学生社团负责人,校团委(学生)委员,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支书、班长。
(4)加分为0.5分的学生干部为:
校研究生会部门负责人,培养单位研究生会部门负责人,其他校级研究生组织部长,学生社团部长,院部分团委(学生)委员,学生党支部副书记及支委,班委支委。
(5)加分为0.4分的学生干部为:
校研究生会干事,培养单位研究生会副部长、干事,其他校级研究生组织和学生社团干事,寝室长,小组长,课代表(专业负责人)。
2.学生干部加分的要求。
学生干部实施年终民主考核制度,优秀者加全分,合格者按80%加分,不合格者不予加分。担任多项职务者,以最高职务计,不重复加分。学生干部身份认定由同级主管部门认定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需担任相关职务半年以上者方可进行学生干部身份认定考核。
三、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方式和程序
(一)班级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导师代表、班级学生干部(2-3名)和普通同学(班级人数的15%-25%)为成员组成的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班级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组成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监督小组。
(二)班级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收集每位同学的个人年度小结和原始材料,计算出全班测评结果后,在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
(三)班级测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辅导员签字报培养单位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汇总表由辅导员和培养单位管理。
(四)若研究生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有异议,可向班级、培养单位、学校逐级提出,由相关组织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复核、答复。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每年的9月份进行,9月底结束。
四、其他
(一)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记入研究生学籍表,并作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等各类评优评先评奖和组织发展、推荐就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各培养单位可以依据学校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积分办法的框架和标准,制定体现本单位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积分办法。但各培养单位制定的研究生综合测评积分办法必须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三)研究生参加院部、学校及以上级别的比赛、社会实践等活动,获得奖励者可以加分,没有获奖者不加分。参加活动获奖结果由主办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公示,相关院部、班级以文件、证书或者相关公示记录作为加分依据,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另外开具参加活动获奖证明等材料。
(四)学年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考察期限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五)对综合测评排名位于班级参评人数25%以内的符合评优评先基本条件的同学,学校授予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六)接受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工部、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五、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3级研究生起施行。
河南中医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