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我校是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院校之一。我校每年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下达。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制定本办法,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20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5.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生活俭朴,身心健康;
6. 学习成绩、综合排名位于参评人数的10%以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6.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位于参评人数的25%以内。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上进;
5.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6.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中的相关困难档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助学金:
1.上学年考试课或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2.上学年受过学校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上学年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宿舍,取消整个宿舍成员本年度申请评定资格;
4.在上学年中有不诚信表现记录者;
5.不按规定缴纳学费,无故拖欠在校学习应缴费用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其中体育综合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全体符合条件的在校生,被认定为特殊困难档的品德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特殊困难档国家助学金资助;其他档次国家助学金,按照申请者的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先后,获得资助。若本年度学校下达至院部的特殊困难档名额超过认定学生人数,多余名额按照综合测评排名由其他困难档递补;若不足,降档优先保证。
第十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若被认定为特殊困难档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如有考试不及格但情况特殊者,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统一研究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综合奖学金不得同时获得。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为: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原则上每年9月20日前向各学院和有关部门下达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指标。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国家奖学金全校公开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以院部或年级为单位公开评审,国家助学金由院部或年级评定,初评名单确定后在各学院公示五天,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定报告(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推荐名单备案表及有关材料(备案表和统计表一式一份并附电子版,要求excel格式,申请表一式两份,个人和家庭证明相关材料一式一份)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再次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正式文件,将评审结果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至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地发放给学生,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均分或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各学院向学校报送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前,应将推荐名单公示五天。学校在向省教育厅报送评审名单前,将全部名单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以便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单位,予以审查,做出相应处理。
1.如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本年度评选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停止发放奖助学金,已经发放的,责令其退回。
2.获得奖励、资助的学生,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模范遵守校规校纪,争做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的大学生楷模,一年后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学习、生活、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上报年级和学院。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同学要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等组织的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活动,各学院应为受资助学生创造、提供参加上述活动的机会,培养他们勇于面对困难、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对于受助学生不能很好使用资助金或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者,学校将终止对该生的资助并取消下一年评定资格;学生一年内如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原获得的奖励和资助,已发放的责令交回。
3.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学校制定的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