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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2018-05-17 15:49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河南中医药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我校是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院校之一。我校每年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为每生每年4000元、3000元、2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5.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生活俭朴,身心健康;

6. 学习成绩、综合排名位于参评人数的10%以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6.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位于参评人数的25%以内。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积极上进;

   5.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6.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中的相关困难档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助学金:

1.上学年考试课或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2.上学年受过学校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上学年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宿舍,取消整个宿舍成员本年度申请评定资格;

4.在上学年中有不诚信表现记录者;

5.不按规定缴纳学费,无故拖欠在校学习应缴费用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其中体育综合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全体符合条件的在校生,被认定为特殊困难档的品德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特殊困难档国家助学金资助;其他档次国家助学金,按照申请者的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先后,获得资助。若本年度学校下达至院部的特殊困难档名额超过认定学生人数,多余名额按照综合测评排名由其他困难档递补;若不足,降档优先保证。

第九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若被认定为特殊困难档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如有考试不及格但情况特殊者,经院部审核后报学校统一研究予以资助。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综合奖学金不得同时获得。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为: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原则上每年9月20日前向各院部和有关部门下达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指标。

各院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国家奖学金全校公开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以院部或年级为单位公开评审,国家助学金由院部或年级评定,初评名单确定后在各院部公示五天,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定报告(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推荐名单备案表及有关材料(备案表和统计表一式一份并附电子版,要求excel格式,申请表一式两份,个人和家庭证明相关材料一式一份)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再次公示五天。公示无异议后,下发正式文件,将评审结果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至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地发放给学生,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均分或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各院部向学校报送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前,应将推荐名单公示五天。学校在向省教育厅报送评审名单前,将全部名单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以便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五条  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单位,予以审查,做出相应处理。

1.如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本年度评选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停止发放奖助学金,已经发放的,责令其退回。

2.获得奖励、资助的学生,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模范遵守校规校纪,争做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的大学生楷模,一年后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学习、生活、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上报年级和院部。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同学要积极参加学校、院部等组织的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活动,各院部应为受资助学生创造、提供参加上述活动的机会,培养他们勇于面对困难、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对于受助学生不能很好使用资助金或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者,学校将终止对该生的资助并取消下一年评定资格;学生一年内如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原获得的奖励和资助,已发放的责令交回。

3.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学校制定的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奖助学金

评定管理办法

 

为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锐意进取,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校本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及学生组织。

第二条  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遵循逐级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资金来源。学校每年提取事业收入的5%作为学生奖励、资助经费,列入学校预算,用于各项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生福利、突发事件处理等支出。每年的具体奖学金总额及分项数额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资助经费预算额度及有关情况研究决定,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予以下达。

第四条  设奖种类及标准。

1.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每年奖励60人以内。

2.在校学生综合奖学金。

按照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先后获得奖励,占在校生人数的10%,1000元/人。

3.先进班集体奖。校级先进班集体按班级总数的30%以内评定,每个先进班集体奖励1000元,被评为省级或国家级先进班集体的分别追加奖励1000元或2000元。

4.文明宿舍奖。实行双百宿舍评比,每学年评出100个文明宿舍标兵,400元/个;100个文明宿舍,100元/个。

5.其他奖。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或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需要奖励的其他奖项。

第五条  评奖条件。

1.高考成绩特别优秀的按各专业录取人数比例评定优秀新生奖学金。

2.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校生(除毕业学年)可申请学校综合奖学金。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院部各项规章制度;

(3)品行良好,尊师爱校,团结同学,无不良诚信记录或行为;

(4)按照学校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学期、学年注册正常,特殊情况缓缴学费者或缓期注册者须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

(5)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集体活动,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3.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奖学金。

(1)思想政治工作好,全班或全宿舍同学关心国家大事,思想健康向上,积极组织参加学校各项政治理论学习活动,政治进取心强;

(2)班级委员会成员团结协作好,表率作用强,群众威信高,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凝聚力;寝室长表率作用强,群众威信高,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3)班级或宿舍学风好,整体学习成绩水平较高,不及格率较低;

(4)班级或宿舍有良好风气,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遵纪守法,精神文明程度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工作成绩显著。

4.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学年的奖学金学校不再对各院部做统一要求,学校按每生60元的标准给各院部预算资金,由各院部负责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最后一学年的具体学业内容设立奖励资助项目,主要用于学生在学习、实习、毕业论文撰写、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及集体活动,各院部将结果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学校在预算额度内划拨资金。

5.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其他奖学金:

(1)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贡献并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

(2)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在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得名次或表现优秀者;

(3)根据国家有关精神或学校工作实际,为了促进某项工作或激励先进,经研究需要奖励或者鼓励的项目。

其他奖学金的设立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意义重大的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6.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申请学校综合奖学金:

(1)不参加班级以上组织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无故缺课、迟到,早操出勤率达不到应出勤率次数的80%者;

(2)不遵守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和《大学生文明行为规范》者;

(3)上一学年考试课或考查课有不及格者,或体育综合成绩未达到80分者;

(4)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的宿舍,取消整个宿舍成员本年度申请评定资格;

(5)违反学校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7.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能申请学校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奖学金:

(1)成员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等受到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成员违反学校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不积极参加班级、院部、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者。

第六条  评奖时间。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在高招录取后进行,新生入校报到时公示拟获奖学生名单,新生资格审核通过,进行注册并取得学籍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学校综合奖学金和先进班集体、文明宿舍奖学金在每年9月评选;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学年的奖励资助项目在每年6月评定。学生一年内如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原获得的奖励,已发放的责令交回。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协调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负责根据本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的评选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奖励方案、分配指标、备案、起草表彰决定等有关工作;负责新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八条 在校学生综合奖学金、先进班集体奖学金、文明宿舍奖学金、在校生最后一学年的奖励资助项目由各院部在学校下达的额度内组织评选。校学生综合奖学金不可与国家奖助学金兼得。

第九条 各种奖项的评选,坚持个人(或集体)申请、基层民主评议、组织推荐、各院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班级和各院部初评名单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分别公示不少于三天、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学校公示不少于五天、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起草表彰决定、主管领导签发的程序。

第十条 学校为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对综合测评排名位于班级参评人数25%以内的符合综合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的同学,学校授予优秀学生干部或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各种奖学金的发放办法为: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表彰决定及获奖学生名单报主管领导签批后送学校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把奖学金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卡和有关院部,并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页和计划财务处网页上发布相关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挤占、挪用奖励资金。先进集体的奖金用于集体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先进班集体奖金由辅导员审批使用,文明宿舍的奖金由宿舍成员集体使用。个人奖学金要合理使用,不得挥霍浪费。

第十二条 学费减免等其他资助审批程序。由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院部推荐、学校复核并提出资助金额,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从学校提取的资助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有关部门设立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意见箱和电子邮箱,建立完善学生投诉、申诉制度,专门受理学生对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意见,并定期在学生中组织问卷调查了解学生的满意度情况。各院部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情况作为下一学年分配奖学金额度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在各种奖助学金的评选过程中,各级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工作,一旦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都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河南中医药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废止。各合作办学单位和联合办学项目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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