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2〕1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我校是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院校之一。我校每年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名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下达。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为每生每年4500元、3000元、2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25%(含25%)的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7.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中的相关困难档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奖助学金:
1.上学年考试课或考查课有不及格者;
2.上学年受过学校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上学年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宿舍,取消整个宿舍成员本年度申请评定资格;
4.在上学年中有不诚信表现记录者;
5.不按规定缴纳学费,无故拖欠在校学习应缴费用者;
6.超过学制期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奖助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其中综合体测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全体符合条件的在校生,被认定为特殊困难档的品德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特殊困难档国家助学金资助;其他档次国家助学金,按照申请者的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先后,获得资助。若本年度学校下达至学院、书院的特殊困难档名额超过认定学生人数,多余名额按照综合测评排名由其他困难档递补;若不足,降档优先保证。
第十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所在学院、书院提出申请。若被认定为特殊困难档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如有考试不及格但情况特殊者,经学院、书院审核后报学校统一研究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综合奖学金不得同时获得。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为: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原则上每年9月20日前向各学院、书院和有关部门下达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指标。
各学院、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国家奖学金全校公开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学院、书院或年级为单位公开评审,国家助学金由学院、书院或年级评定,初评名单确定后在各学院、书院公示5个工作日,征求师生意见,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定报告、推荐名单备案表、学生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将推荐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再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至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地发放给学生,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挤占、均分或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各学院、书院向学校报送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前,应将推荐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学校在向省教育厅报送评审名单前,将全部名单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在申请、推荐、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问题性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单位,予以审查,做出相应处理。
(一)如学生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本年度评选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停止发放奖助学金,已经发放的,责令其退回。
(二)获得奖励、资助的学生,要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模范遵守校规校纪,争做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的大学生楷模,一年后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学习、生活、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上报年级和学院、书院。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同学要积极参加学校、学院、书院等组织的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性活动,各学院、书院应为受资助学生创造、提供参加上述活动的机会,培养他们勇于面对困难、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对于受助学生不能很好使用资助金或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者,学校将终止对该生的资助并取消下一年评定资格;学生一年内如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原获得的奖励和资助,已发放的责令交回。
(三)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发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