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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荣誉体系建设方案 (试行)
2020-01-02 15:36   学工部、学生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荣誉体系建设,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使学生形成良好的道德观念、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发挥激励的效果,达到科学有效的管理,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促进良好学风校风的形成。

第三条 实施范围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及相关学生组织。


第二章 荣誉类型和奖励

第四条 党务类

(1)校先进基层党组织。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2)校优秀共产党员。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育管理类

(1)校先进班集体和校十佳班集体。校十佳班集体,从校级先进班集体中择优产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由学工部(处)、研工部负责组织实施。

(2)校文明班级。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由党委宣传部、学工部(处)负责组织实施。

(3)校先进宿舍和先进宿舍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由学工部(处)、研工部负责组织实施。

(4)最美大学生(个人或团体)。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授予校长奖学金。由学工部(处)、研工部负责组织实施。

(5)感动校园年度人物。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

(6)校优秀学生干部和学生干部标兵。校学生干部标兵,从校优秀学生干部中择优产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由学工部(处)、研工部负责组织实施。

(7)校三好学生和三好学生标兵。校三好学生标兵,从校三好学生中择优产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由学工部(处)、研工部负责组织实施。

(8)校文明学生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由党委宣传部、学工部(处)、研工部负责组织实施。

(9)校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由招生就业处、研工部负责组织实施。

(10)校十佳学习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由学工部(处)、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11)校学术之星。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由学工部(处)、研工部、教务处、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

(12)校自强之星。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由党委宣传部、学工部(处)、研工部、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团学类

(1)校优秀团支部和十佳团支部。校十佳团支部,从校优秀团支部中择优产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由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2)校优秀团员和十佳团员。十佳团员从优秀团员中择优产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由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3)校优秀团干和十佳团干。十佳团干从优秀团干中择优产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由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社会实践类

(1)校学生社会实践优秀团队和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由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2)校志愿服务团队和优秀志愿者。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由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3)校优秀学生社团和优秀学生社团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由团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防教育类

校军训先进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由武装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体育竞赛类

(1)校春季田径运动会和传统保健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或集体精神文明奖。每年度评选一次,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由学工部(处)、团委、体育教研部负责组织实施。

(2)校优秀运动员。每年度评选一次,学校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由体育教研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其他在思想引领、精神文明、校园文化、学业科研、创新创业、技能竞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确实需要设立校级荣誉的,相关部门可参照本方案精神,提出评选方案建议,经学生荣誉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 荣誉管理

1、学校成立学生荣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由主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院部主管领导、学生代表组成,对学生荣誉称号的设立、评审办法进行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2、各项荣誉奖项,由相关实施单位制定评选办法,一般应包括评选原则、范围、条件、程序、名额、奖励办法等,经学校学生荣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正式实施。

3、对于未纳入或者新增的荣誉,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学校学生荣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学校学生荣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实施。

4、对于上级部门要求评审的奖项,由相关部门按要求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 表彰评价

1、各项荣誉的奖励,坚持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2、学校利用新生入学、校庆或其他重大时间节点举行颁授荣誉仪式。表彰仪式应当隆重热烈,积极倡导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围,达到榜样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学校通过多种媒介对获得荣誉的先进个人或集体进行宣传。

3、开发利用“智慧校园”学生管理系统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开发学生“自画像”功能,每年或全学制内为学生生成荣誉“画像”,作为学生综合评价依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选或撤销其所获荣誉:

1、不符合评选条件的;

2、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行为的;

3、弄虚作假或违反评选程序,骗取荣誉的;

4、学校认为不符合获得荣誉情形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院部设立或新增的奖项,应符合本方案精神。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学生荣誉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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