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南中医药大学章程》《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研究生。
第二章 解除违纪处分的条件
第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期满之日起至毕业时止,可以向学校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
第四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至少经过6个月的考察期;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至少经过12个月的考察期。
第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需在处分生效后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未再受处分;
(二)真诚悔改,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按季度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三)刻苦学习,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四)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动。
(五)经班级同学评议,80%以上的同学同意解除处分;
第六条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除需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处分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0%或提升10%以上;
(二)在校级以上学科竞赛或者科技、文化、文艺、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三)在校级以上创新创业项目中表现突出;
(四)有其他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可的突出表现。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处分,除需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处分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或提升20%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学科竞赛或者科技、文化、文艺、体育等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三)在市级以上创新创业项目中表现突出;
(四)有其他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认可的突出表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一)考试作弊者;
(二)累计受到二次以上处分的;
(三)毕业前一个学期受纪律处分者;
(四)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三章 解除违纪处分的程序
第九条 符合解除违纪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考察期满后每年的4月10日至4月20日、10月10日至10月20日,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违纪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南中医药大学违纪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登记表》报所在院部。
第十条 院部负责对受处分学生的表现情况进行考察。辅导员组织班、团干部和全体学生对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的日常表现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请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将《河南中医药大学违纪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登记表》、受处分学生考察期间思想汇报及有关支撑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处。
第十一条 学生处对院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综合相关部门和院部的意见,决定是否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对是否解除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
第十二条 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作出解除违纪处分决定的,将签署学校决定的《河南中医药大学违纪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登记表》送达申请人本人;作出不予解除违纪处分决定的,由学生处以书面告知书的形式将不予解除原因通过院部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学生提出解除违纪处分申请但未获批准的,可在具备处分解除条件后,于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再次提出申请,允许申请两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后,恢复其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的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提出申诉的,依照《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登记表
附件
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登记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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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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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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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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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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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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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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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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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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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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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条件 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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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请:要求写明何时何事受到何种处分,受处分后的思想行为表现(可另附页)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辅导员 意见 |
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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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部 处理建议 及依据 |
主管领导签名(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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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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