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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8-05-17 15:38   学生处

 

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南中医药大学章程》《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研究生。

 

第二章  学生违纪处分的原则与种类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二)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三)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部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纪律处分解除之前,取消其奖助学金评定及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有证据证明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线索,认错态度好的;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的;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的;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系违纪组织、策划者的;

(八)酒后滋事的;

(九)其他应当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 学生日常违纪行为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办法或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受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学校安定团结的:

(一)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带头集会、游行,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社会公德、学校校园文明管理规定和其它规章制度,从事或者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破坏校园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生在校期间严禁酗酒。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因酗酒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拒绝或阻碍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四)故意损坏校园公共设施、花草树木、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的,除按原价赔偿损失外,同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弄虚作假、伪造证明骗取、截留、挪用或私分学校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或私盖公章用于其他不良用途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以其他方式侮辱、诽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私自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档案,非法浏览、删除他人邮件、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他人进行调戏、滋扰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观看淫秽书籍、录像、反动音像制品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观看淫秽书籍、录像、反动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处分;复制、传播淫秽书籍、录像、反动音像制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制造淫秽书籍、录像、反动音像制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盗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小偷小摸,经批评教育对问题有深刻认识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仍购买或帮助窝藏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三条  参与、组织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的,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策划聚众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寻衅肇事者,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组织者

(1)组织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组织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者

(1)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参与打架斗殴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

(3)参与打架斗殴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参与打架斗殴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煽动教唆者

(1)煽动、教唆他人,激化矛盾,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煽动、教唆他人,激化矛盾,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提供凶器者

(1)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3)提供凶器且参与打架的,参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从重处理;

(五)伪证者

(1)在打架斗殴事件的调查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处分;

(2)参与打架且作伪证的,参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从重处理。

(六)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威胁恐吓、打击报复他人的, 在原处分决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学生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出租学生宿舍床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不服从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管理,给予警告处分;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刁难、谩骂管理人员的,给予记过处分;殴打管理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相关规定,持有灶具、炉具、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私拉电线或违规使用各种电器、灶具、炉具、明火、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六)未办理外宿手续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教学规定与课堂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课堂纪律,干扰老师授课或其他学生听讲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达12学时或者未请假私自离校达1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达13-20学时或者未请假私自离校达3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达21-35学时或者未请假私自离校达7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达36-50学时或者未请假私自离校达13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或者未请假私自离校达14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使用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通过网络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严重影响社会和学校稳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通过网络散布违反宪法、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通过网络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开设服务器或盗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使用网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盗窃、挪用电子货币,借助网络或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利用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或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组织参与网上非法集会或聚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从事未经学校批准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诱骗、拉拢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给予记过处分,同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非法经商、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组织或个人名义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活动的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策划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邪教组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及其他证件或证明材料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或签字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二节 考试违纪与作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场纪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擅自更换座位的;

(三)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在考场内外无故逗留、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不听劝阻的;

(七)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考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作弊,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手机等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他人拿走自己的答卷、稿纸未加拒绝,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纸条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电子设备等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处分;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触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四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各院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参照以上有关条款规定处分。

第二十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具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在校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处主管,各相关部门针对学生违纪事实以告知函形式告知学生处及相关院部,由相关院部在调查的基础上,依据《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出具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各院部在日常学生管理过程中发现学生违纪,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学生违纪事实上报学生处,并在调查的基础上,依据《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二)针对在校学生的违纪处理,首先由院部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检查内容应体现对违纪行为性质的深刻认知,并依据《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注明自己所触犯条款)。院部通过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意见,院部应将处理意见告知学生,说明作出此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处理结果无异议后,将处理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同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表决。对于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学校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后还需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由院部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一式三份)。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采取留置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在院部主管领导、辅导员及两名学生见证人签字,并由学生所在院部记录在案;学生已离校,处分决定无法送达时,院部要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院部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送达情况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十条  受处分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受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和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院部提出意见,由学生处提交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以作出解除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学生申请解除处分依照《河南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七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学生所在院部指定人员办理并记录在案。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处分文件、处分决定告知书、留校察看考察表、申诉复查结论书分别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的学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相近的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院政字〔2015〕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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